看完你就知道了,深圳环境行政处新罚裁量标

发布时间:2017/7/27 18:10:27 

年3月18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各区环保水务局下发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的通知》(下称“新裁量标准”),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年2月8日发布的《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下称“原标准”)对比,主要有9大特点。

我们将分期为大家一一解释。

总则部分

0

1

新裁量标准在深圳市、

区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优先适用。

新裁量标准总则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本《实施标准》规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

本《实施标准》未规定的,应参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表明其在深圳市、区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应优先适用。

从适用法律法规的角度看,分则共九个章节涉及主要的9个环保法律法规,以国家和省的环保法律法规为主,而此前一直沿用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退居二线”,但常见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等)仍然适用特区环保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0

2

增加“特别控制区”,

实施区域性重罚。

新裁量标准结合了《深圳市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行动方案(-)》(深人环[]号)的要求,划定“特别控制区”,具体范围包括宝安区沙井街道、松岗街道、石岩街道全辖区以及光明新区全辖区。因此,位于“特别控制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将面临“顶格处罚”和“按日连续处罚”等较其他区域更加严厉的处理。

同时,总则中关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第(2)、(3)项规定以及降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或按照最低档次处罚的规定均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可见,对茅洲河流域的治理实行区域性重罚是新裁量标准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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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及计罚方式的统一将对违法者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

总则第五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对地方性环保法规、特区环保法规增设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计罚方式及程序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标准规定的按日计罚适用特区环保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每日罚款额度为1万元;新裁量标准适用国家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不设上限。

如违法者超标排污行为第一次被处以10万元罚款,复查时仍超标而启动按日计罚的,自第一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起每日按10万元加处罚款,且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将大幅度地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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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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